直流屏中蓄電池組選擇的三大要點
一、蓄電池組數的選擇
《直流設計規程》已經對各種類型的電力工程有了明確的規定,其原則是從直流負荷供電可靠性的觀點出發的,發電廠應按單元機組和動力、控制負荷分設獨立直流電源系統,網絡控制部分獨立設置,遠離主廠房的輔助車間單獨設置,盡量使每組蓄電池直流系統的供電范圍減小和保證功能的獨立性。110kV重要變電所和220kV及以上的變電所是從重要性和滿足繼電保護、斷路器跳閘機構雙重化的供電需求出發,規定裝設2組蓄電池。因此,蓄電池組數應從供電負荷的需要和可靠性出發,盡可能的減少供電范圍和從工程的重要性考慮配置情況。
二、蓄電池個數的選擇
無端電池和不設降壓裝置的直流系統,它簡化了直流系統的接線,避免了端電池的硫化和硅降壓設備的麻煩問題,因而提高了可靠性。但是要求蓄電池組的運行必須滿足其正常運行時母線電壓為標稱電壓的105%,在線均衡充電電壓時母線電壓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110%,事故放電末期的母線電壓為其標稱電壓的85%,即標稱電壓為220V的直流系統的母線電壓允許在187~242V之間波動。這樣浮充電壓為2.23V,均充電壓可以選在2.28~2.33V之間,事故放電末期電壓選擇在1.8V以上,完全滿足了直流母線電壓在允許范圍內波動。根據計算,220V蓄電池組的個數對于單體2V的蓄電池只能選擇在103或104個。但是大多數小型電力工程的220V直流系統的蓄電池均選用200Ah以下蓄電池,大多選用12V或6V組合體蓄電池,對于12V組合體經常選用18只,這相當于單體2V蓄電池108個,這樣正常運行時直流母線電壓偏高,降低浮充電壓則對蓄電池壽命有影響,由于運行中均衡充電時直流母線電壓更高,因而更習慣采用硅降壓裝置調壓,增加了復雜性,降低了可靠性。在直流負荷較小、蓄電池容量有保證的情況下,可以提高事故放電末期電壓大于1.83V,選擇單體2V102個蓄電池或17只12V組合體,34只6V組合體的蓄電池。目前一些蓄電池廠可以生產帶一假體的組合體電池,即生產10V組合體或4V組合體的蓄電池,若選擇14×12V+4×10V或34×6V+1×4V也相當于單體2V的104個蓄電池組。總之應嚴格控制蓄電池組的個數,實現簡化直流系統接線的目的。
三、試驗放電設備的選擇
DL/T5044—2004《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程》規定“試驗放電裝置宜采用電熱器件或有源逆變放電裝置。”DL/T724—2000《電力系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也規定了蓄電池的核對性放電方法和放電周期。
長年運行在浮充電方式下的蓄電池的事故放電容量究竟是多少,若僅依靠一般的容量檢測方法其可信度不高。蓄電池端電壓的高低不是容量后的指標。惟一的方法是定期進行核對性充放電對蓄電池活化和對容量進行核對,確保蓄電池始終能運行在90%以上的容量。滿足當交流事故停電時,發電廠事故停機和變電所的事故處理時直流負荷的需要。這也是直流電源可靠性的重要環節。
由于放電設備裝備水平的落后,放電設備選擇比較困難而沒有很好的選擇,給蓄電池的運行維護帶來不少困難。(文章采集自國電遠通電氣有限公司,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刪除)